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四六九號 原 告 高強體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森 訴訟代理人 施煜培律師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松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松男 訴訟代理人 簡智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柒萬壹仟肆佰元為原告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七萬一千四百元,及自民國(下同)九 十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嗣於起訴狀送達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