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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六七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字第六七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訴訟代理人
許進輝
法定代理人
張坤雄
被告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張秀華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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