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小補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小補字第四號 原 告 新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榮財 右原告與被告紅豹服裝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叁仟玖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萬柒仟玖佰玖拾 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佰捌拾元,折合新台幣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富郎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