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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
    乙○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二一八號 原   告 乙 ○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四十八萬元。 二、陳述: (一)被告所有坐落台南市○區○○段二九五七號土地、面積二五五一平方公尺,及 其地上建物門牌號碼台南市○區○○路十八號、建號四一二八、六五六一號房 屋一筆(下簡稱系爭房地),委託原告仲介出售,原告在民國九十一年三月間 ,並介紹訴外人捷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捷拓公司),以四千八百萬元 向被告承買,並已完成登記手續。 (二)按一般不動產買賣介紹費用佣金為買賣價金之百分之一,依此標準計算,被告 應付原告介紹費用四十八萬元,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三、證據:提出不動產買賣合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份為證,並請求傳訊 證人鄭金海、許峰銘、王山榮、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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