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四號 原 告 福承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雪娥 訴訟代理人 陳福鐘 被 告 甲○○○○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宜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肆仟陸佰捌拾捌元。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九月九日與原告承攬合約書,向原告 定作嬰兒車模具一批,約定模具費共新台幣(下同)二十一萬七千五百元,且原 告施作完成之模具交由被告確認後,被告並應就模具成品下訂單交由原告生產。 詎原告依約施作後,被告屢次修改模具圖面要求原告配合更正,致原告累積多次 製模費,且原告已將施作完成之模具成品交付予被告,並經該公司外籍股東二人 確認後,被告至今均未履行下訂單生產之舉,致原告受有相當之損害,經原告於 九十一年七月二日以存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