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О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曾震銘 被 告 南吉交通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由訴外人金億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並經被告背 書,票載日期為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支票號碼為QG0000000號 、票面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六十九萬二千一百五十三元、付款人為台北國際商 業銀行樹林分行之支票一紙,詎屆期提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