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三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三號
- 原告
- 甲○○○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鋕銘
- 訴訟代理人
- 歐楊嘉才
- 被告
- 祥增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尚卿
- 訴訟代理人
- 蘇頌舜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一萬一千八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伊公司職員林士雄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駕駛原告公司所有車牌號碼為TG-二一八一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北上約二百公里處,突遭被告祥增興業有限公司雇用之司機即被告乙○○所駕駛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