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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三號

原告
甲○○○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鋕銘
訴訟代理人
歐楊嘉才
被告
祥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尚卿
訴訟代理人
蘇頌舜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一十一萬一千八百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起訴主張緣伊公司職員林士雄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駕駛原告公司所有車牌號碼為TG-二一八一號自用小客車,行經國道中山高速公路北上約二百公里處,突遭被告祥增興業有限公司雇用之司機即被告乙○○所駕駛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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