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六號 原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然 訴訟代理人 林鴻龍 被 告 協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最後一紙支票 付款提示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部分外,如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