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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0 月 22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永然、陳進丁

  • 原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協昇企業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一六號 原   告 崇皓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然 訴訟代理人 林鴻龍 被   告 協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最後一紙支票 付款提示日及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等語。並聲明:除假執行部分外,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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