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六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六六號
- 原告
- 朝欣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宗 勳
- 被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孟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伍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執有訴外人享亮企業有限公司所簽發,付款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南分行,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日、票號AU0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一十六萬五千八百元之支票一紙,詎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提示遭退票,爰本於票據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