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1 月 02 日
- 法定代理人許勝發、謝佳昆、翁振生
-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乙○○即家家企業商行、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八二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顏世昌 蔡宜展 吳明堂 被 告 乙○○即家家企業商行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昆 訴訟代理人 謝古玉梅 被 告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即家家企業商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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