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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八二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一七八二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顏世昌
訴訟代理人
蔡宜展
訴訟代理人
吳明堂
被告
乙○○即家家企業商行
被告
甲○○○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佳昆
訴訟代理人
謝古玉梅
被告
永順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振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即家家企業商行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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