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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四五號

原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訴訟代理人
周 秦
被告
新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新彬企業有限公司(下簡稱新彬公司)向原告辦理信用貸款,嗣後持交被告新彬公司所簽發,並經訴外人弘群食品有限公司背書之付款人亞太商業銀行新市分行、票號AB0000000號、票載發票日九十一年四月三日、面額新台幣(下同)十一萬八千元之支票一紙(下簡稱系爭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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