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八號 原 告 東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鑾 訴訟代理人 林宗賢 被 告 甲○○即鴻聖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三月間向原告購買汽車零件,並 已受領全部貨品無誤,並交付被告所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為付 款人、發票日分別為九十年七月一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八萬四千九百零九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