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一八號
- 原告
- 東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秀鑾
- 訴訟代理人
- 林宗賢
- 被告
- 甲○○即鴻聖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捌仟壹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二、三月間向原告購買汽車零件,並已受領全部貨品無誤,並交付被告所簽發,以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東台南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分別為九十年七月一日、九十年八月十五日,金額分別為新台幣(下同)八萬四千九百零九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