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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二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二八號

原告
明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水鏡
訴訟代理人
許哲武
被告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品聚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九、十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總價新台幣(下同)六十八萬三千五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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