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二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二二八號
- 原告
- 明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水鏡
- 訴訟代理人
- 許哲武
- 被告
- 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宏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叁仟伍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緣被告品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品聚公司)於民國九十年九、十月間陸續向原告訂購貨品,總價新台幣(下同)六十八萬三千五百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