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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二號

返還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二號

原告
信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淑英
訴訟代理人
蘇銘峻
被告
慶昇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 慶
訴訟代理人
林揚展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九,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於原告以新台幣捌萬壹仟玖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新台幣貳拾肆萬伍仟陸佰捌拾玖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二十八萬八千八百三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以供擔保為條件之假執行宣告。

二、陳述:

(一)緣原告承攬被告為訴外人梁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梁鑫公司)發包之台南西港廠房新建工程(模板工程),以每㎡含稅三百六十元計算報酬,其請款及金額明細如下:1.合約數量:

⑴模板組立:34761(㎡)×360(元)=00000000(元)

⑵三角飾條:518.79×360(元)=186764(元)2.追加款:

⑴機械座:183.65(㎡)×360(元)=66114(元)

⑵檔土牆:60.96(㎡)×360(元)=21946(元)

⑶地下室及水箱補強樑:40975(㎡)×360(元)=14715(元)

⑷A棟辦公室挑高:49.6(㎡)×160(元)=7936(元)3.組工款:

⑴機械座A、C組模:2100×20(工)=42000(元)+5%稅金=44100(元)

⑵機械座A、C拆模:2100×3(工)=6300(元)+5%稅金=6615(元)

⑶磨螺絲工資:43150(元)綜右核工程款共計一千二百九十萬五千三百三十六元。4.已領工程明細:┌───┬─────┬──────┐│期 別│日期 │金額 │├───┼─────┼──────┤│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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