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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О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О號

原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靜男
訴訟代理人
章文典
訴訟代理人
謝順興
被告
大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禹貴肅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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