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四О號
- 原告
-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靜男
- 訴訟代理人
- 章文典
- 訴訟代理人
- 謝順興
- 被告
- 大禹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禹貴肅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