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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六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三六五號

原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告
南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淑燕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萬伍仟叁佰貳拾壹元,及各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依各該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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