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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四О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禾鑫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四О三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都分行 法定代理人 徐春郎 訴訟代理人 許淑鳳 被   告 禾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傑遜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 日提示竟不獲兌現,爰本於票據關係訴請被告如數給付,並加給自付款提示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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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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