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七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二七七號
- 原告
- 燕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燕玲
- 被告
- 泰烽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金龍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貳仟參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泰烽營造有限公司業經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與被告泰烽營造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一月間訂立承攬契約,由原告承包被告公司所承攬慶美文教基金會新建工程中,有關阿姆斯壯圖紋礦鐵板、純岩棉明架、木石纖維板暗架造型等工程之施作,工程款總計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