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七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七四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石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蟬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三七四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
年三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審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二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並扣除在途期間二日(上訴人住所位於台南縣關廟鄉,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第二條規定其在途期間為二日),本件已於九十一年五月五日確定,上訴人遲至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