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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王金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上訴人
欣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穎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行股份有限公司興嘉分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萬元,折合銀元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

元柒仟伍佰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貳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八   日

                   法   官 王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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