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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六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王金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六0號

原告
台誠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功長
被告
鑫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惠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裝企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五0巷六八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法 官 王金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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