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六0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六0號
- 原告
- 台誠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功長
- 被告
- 鑫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雅惠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鑫裝企業有限公司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五段一五0巷六八之一號,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