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六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六九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百隆工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被告兼法定 乙○○
- 代理人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百隆工業有限公司(下稱百隆公司)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向原告承租坐落台南縣仁德鄉○○路八六巷七號房屋,約定租賃期間自九十年五月一日起至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止,租金第一年新台幣(下同)五萬元,第二年六萬元。租金之支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