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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七六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四七六號

原告
甲○○○住台南
訴訟代理人
林明政
被告
常福壓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榮
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就其所使用之門牌號碼台南縣仁德鄉○○村○○路三0六之一號房屋使用原告所有之台南縣仁德鄉○○段三00地號土地,每年應付租金額,核定為法定租金百分之八。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參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陸仟柒佰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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