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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О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О六號

原告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訴訟代理人
許智隆
被告
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紅花

        林秀玉

        鄭雄惟

        吳正吉

        何在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蘇志慶於原告起訴後之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死亡,經原告具狀陳明由蘇志慶之繼承人及其他公司股東承受訴訟,並提出戶籍謄本、被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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