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五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五О號
- 原告
- 弘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崑澤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
銀元柒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仟
叁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零貳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肆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