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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五О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六五О號

原告
弘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崑澤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壹仟零貳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叁佰肆拾柒元,折合

銀元柒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佰柒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仟

叁佰壹拾陸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零貳元,尚欠新台幣壹仟叁佰壹拾肆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向本庭

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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