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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二四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二四號

原告
美商美國新美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鍾炎
訴訟代理人
郭崇鑑
訴訟代理人
陸金樓
被告
源泉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孟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零壹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至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起陸續向原告購買藥品,總計價款為新台幣(下同)十六萬四千零十三元,惟被告於收取該藥品後竟未交付貨款,經原告催討均置若罔聞,為此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並加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事實,業據原告提出送貨單一紙、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四紙為證,且為被告所是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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