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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三號

原告
禹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琬琪
訴訟代理人
鄭慶海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玲子律師
被告
源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豊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叁仟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七日向原告訂購不透水布、不織布等貨品,經原告依限交貨,全部貨款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零一百八十八元,詎被告除已清償七十八萬六千六百元外,尚積欠二十一萬三千五百八十八元迄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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