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三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八三七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
- 法定代理人
- 林哲明
- 訴訟代理人
- 謝萬泉
- 被告
- 大興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松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零玖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貳佰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起;其餘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柒佰伍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三紙,面額合計新臺幣(下同)七十四萬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