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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原告
展照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雅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佺鴻機械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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