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字第九一О號
- 原告
- 展照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雅慧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佺鴻機械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玖佰肆拾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