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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一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一一號

聲請人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彰
相對人
寶臨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乙○○

        丁○○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伍佰肆拾貳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一七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送達郵費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中逾新台幣壹佰零貳元部分,並未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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