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六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6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代 理 人 李春進 相 對 人 甲○○即小貝比商行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壹仟參佰肆拾貳元 。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 日以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0八0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 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九 日 ┌──────────────────────────────────┐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一0三八九元 │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三0六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