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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七О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聲字第七О號

聲請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誠穗
送達代收人
黃益仁
相對人
晟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永隆

右當事人間請求借款事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萬貳仟叁佰柒拾肆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度南簡字第二一七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晟福營造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送達郵費一百零二元及公示送達裁判費四十五元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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