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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曾鴻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聲請人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原告與被告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法   官 曾鴻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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