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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曾鴻銘
  •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 原告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被告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原告與被告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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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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