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 聲請人
-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治
右原告與被告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