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亨翰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治 右原告與被告柏勝興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貳佰捌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李榮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