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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四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孫玉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南簡補字第四九號

原告
順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華成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貳佰壹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

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朱小萍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法   官 孫玉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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