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四一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四一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伯欣
- 訴訟代理人
- 江海杰
- 被告
- 第壹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忠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