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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
    蔡孟珊

  • 當事人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布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   告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朗 訴訟代理人 林俊明 被   告 布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五條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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