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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五三三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
揚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國
被告
祥元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美珠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玖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貳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六   日

法 官 蔡孟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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