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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八六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李杭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八六號

原告
笙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金水

右原告與被告偉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仟肆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陳美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李杭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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