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八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11 月 20 日
- 法官高榮宏
- 法定代理人王事展
- 原告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補字第八七號 聲 請 人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事展 送達代收人 右原告與被告康富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捌萬壹仟陸佰伍拾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玖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 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高榮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同時應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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