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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林富郎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五一六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享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世昌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台南簡易庭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柒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

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陳美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林富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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