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一七號
- 原告
- 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金山
- 訴訟代理人
- 呂錦龍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捌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陸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先以龍翔企業有限公司呂瑞陽名義,於民國九十年九月至十一月陸續向原告購買貨品數批,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柒仟參佰捌拾元,扣除退貨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其應收貨款計貳拾萬壹仟伍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