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 原告
- 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唐沛澤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