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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4 日
  • 法定代理人
    唐沛澤

  • 原告
    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О五四號 原   告 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沛澤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佳芳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九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五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三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台南簡易庭詢問簡答表上之註記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 陳淑貞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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