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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02 月 25 日
  • 法定代理人
    鄭緣德

  • 原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人
  • 被告
    甲○○即昌祥企業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二八號 原   告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緣德 訴訟代理人 王志聰 被   告 甲○○即昌祥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叁萬壹仟捌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 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貸新台幣(下同)三 十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自九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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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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