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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八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二八號

原告
艾福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再發
訴訟代理人
彭太仁
被告
昀典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叁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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