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位聯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位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肆拾元,

折合新台幣柒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十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法   官 蔡孟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