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位聯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位聯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九十二年六月十日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四三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陸佰肆拾元,
折合新台幣柒仟玖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
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