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九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南簡字第六五九號
- 原告
- 紅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圭燾
- 訴訟代理人
- 曾勝安
- 被告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臺南簡易庭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紅政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紅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