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七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О七號
- 原告
- 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山
- 訴訟代理人
- 陳姿潔
- 被告
- 易興保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美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叁仟捌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柒元,由被告負擔其中新台幣貳佰玖拾叁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日簽訂保全服務契約書,被告委託原告提供保全服務,期間自九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止,並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