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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四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高榮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四一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訴訟代理人
江海杰
被告
第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忠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玖仟叁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台南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李培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高榮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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