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 原告
-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建朗
- 訴訟代理人
- 林俊明
- 被告
- 布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登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