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南簡易庭
- 裁判日期92 年 08 月 26 日
- 法官蔡孟珊
- 當事人津津股份有限公司、布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 告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朗 訴訟代理人 林俊明 被 告 布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五條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 事實。 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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