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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南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6 日

法官蔡孟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九十二年度南小字第一二八五號

原告
津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朗
訴訟代理人
林俊明
被告
布萊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登文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壹仟參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零貳拾叁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四百三十六之二十五條規定: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法院書記官 歐祝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六  日

法 官 蔡孟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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